2004年11月24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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这样的规定有“药效”吗?
蹇庐氏

  《人民日报·华东新闻》近日报道,江苏省徐州市最近出台管理办法,对见死不救的医疗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将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,规定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抢救和收治急、危、重伤病员,对拒绝收治急、危、重伤病员,非因不可抗力延误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,将视情节的严重性,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,对单位予以警告或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。检索相关新闻得知,类似的规定,深圳在稍早时候也出台过,只是深圳没有明确是否给予行政处分,而在经济处罚上,倒比徐州还严厉,医疗单位如果见死不救最高将处以30000元的罚款。
  显然,这是两地的医疗管理机关,在对医疗机构见死不救的恶劣现象“下药”。这是值得称道的举措,从某种角度说,这也是为了维护“白衣天使”的形象。
  医者,仁心仁术。在任何一个社会,医院都是最不应该成为见死不救的地方。然而,一段时间以来,有关见死不救的新闻却屡有所闻,有些情节还十分恶劣,凸现出严重的道德和社会问题,也激起了极大的民愤。我想,那些因得不到及时抢救的人,是死也很难瞑目的。
  而他们含恨睁着的双眼,对我们活着的人,是一种直逼良心的谴责。
  当然,仅仅是道德的谴责,如果没有有力的制度约束,包括有一定份量的经济处罚,对某些人来说,恐怕仍然很难见“药效”。然而,让人遗憾的是,无论是徐州的,还是深圳的规定,虽然“药方”是开了,但“药量”却明显不够,是否能够有效地遏制见死不救的现象,恐怕还有待实践检验。
  有两个问题值得探讨:
  一是,徐州规定中所指的“行政处分”,没有明确是怎样“处分”,特别是我认为对见死不救,仅仅进行“行政处分”显然大大不够。我们知道,行政处分的威慑作用毕竟是相当有限的。在美国,法律明确规定,见死不救除了吊销营业和行医执照,对医务人员还将追究刑事责任。如果把见死不救上升到触犯刑律,相信其威慑作用会大大强于部门的行政处分。
  二是,罚款的最高限额明显过低。不要说徐州的“5000元”上线,即便是深圳的3万元额度,都不足以遏制医疗机构见死不救的“冲动”。这道理是谁都懂的。因为与救助可能要花的费用相比,3万元显然只是很小的一个数字。由此,很可能会出现这么一种情况,即一些医疗机构宁愿罚款,也仍然不愿去救助。就是说,罚款比起救治的花费,倒是还可以为单位“节约”一点经费。
  所以,我觉得,这样的规定,对见死不救这样一些铁石心肠的医疗机构来说,真是“心太软”了。由此值得我们警惕的是,要防止这样的部门规定,异变为对下属单位的“保护伞”、“防护墙”,使那些见死不救的单位和个人,免受更严厉的处分和谴责。